房卻不遷出戶口?支付違約金!
買了二手房
賣房人卻不肯遷出戶口!
怎么辦?
// 案情簡介
2019年11月,韓某購買了郭某的房屋,雙方簽訂買賣合同,約定賣房人收到全部房款后的60天內將戶口遷出,每逾期一日按成交價的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給買房人。2020年4月,韓某向郭某交納全部房款后,郭某一直未將其戶口遷出。多次溝通無果后,韓某訴至北辰法院,要求郭某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42萬余元。
// 庭審過程
立案后,承辦法官積極與雙方當事人取得聯系,耐心為賣房人郭某做通思想工作。經過法官釋法明理,郭某主動將戶口從案涉房屋遷出。
同時,北辰法院經審理認為,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,雙方均應恪守履行。郭某在收到韓某的全部房款后,未按照約定及時將戶口遷出構成違約,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。綜合合同履行情況、當事人過錯程度及當事人實際損失情況等因素,判決賣房人賠償買房人違約金15000元。雙方均未上訴,目前本案已經生效。
?
法官說法
?
戶口遷出手續(xù)是房屋買賣流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,未及時遷出戶口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。戶口遷移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處理范圍,法院一般通過判決違約金的方式督促賣房人履行合同義務。買賣雙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應綜合考慮,審慎選擇,避免糾紛。
END
供稿:天穆法庭
評論